《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明(115)年1月1日上路,育嬰以【日】,照顧隨【時】,企業不流失人才,政府全力相挺
- 更新日期:2025-09-04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4)日主持行政院院會,聽取勞動部報告《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方案,幫助青壯年勞工彈性育兒照顧不離職,雇主留才不缺工,並規劃於明(115)年1月1日方案正式上路。
勞動部長洪申翰說明,許多勞工朋友和民間團體長期表達「照顧時間貧窮荒,職場家庭兩頭燒」的困境,育兒育嬰勞工面臨小孩臨時突發的照顧需求,勢必要短暫離開職場照顧小孩,這是勞工不得不的必要需求。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最短不能少於30日,造成勞工面對家庭與職場上時間的困窘,這是必須立即解決的問題,為了提早幫助有需要的新手爸媽,面臨小孩有短期照顧需求,可以以【日】請育嬰留停;讓小孩發生臨時緊急狀況,例如保母突然通知要提早接小孩,可以以【時】請家庭照顧假。本次方案內容說明如下:
一、育嬰留停以【日】請:
現行勞工於小孩三歲前,可以申請2年育嬰留職停薪,其中6個月期間政府提供8成薪補貼。未來勞工可以在原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內選擇以日為單位提出申請,天數不超過30日。雙親合計可以請60日,申請期間仍可以請領8成薪資補貼。
二、家庭照顧以【時】請:
現行規定受僱者因家庭成員需要親自照顧時,可申請每年最多7天的家庭照顧假,併入一年共14天的事假計算。此假別的薪資計算依事假規定辦理,雇主不得拒絕或影響員工的全勤獎金、考績等。 未來勞工如有家庭照顧需求,可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一年可以有56小時可以因應小孩臨時狀況。如56小時家庭照顧假在同一年度使用完畢,發生臨時需親自照顧家庭成員的情形,可以就未用完的「事假」,亦可以「小時」為單位向雇主請假,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可以扣發其全勤獎金。
勞動部補充說明,政府也關注到國內企業規模不同,對於員工請假人力的調配能力也有所不同,為有效執行《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勞動部對於企業端、有育嬰育兒需求勞工、職場上其他同事等不同面向,思考規劃配套措施,也讓有臨時照顧需求的勞工,在友善職場氛圍下更敢申請,推出的相關配套措施有3項:
(一)給予友善企業獎勵支持:
考量30人以下企業占我國企業數逾97%,雇主現有人力不多,育嬰育兒勞工請假照顧小孩,勢必讓企業面臨多負擔行政成本找臨時人力、職代勞工加班費成本或營造友善職場相關措施成本(例如職代津貼)。為了不要讓雇主無法承擔因而造成更多隱性歧視現象與勞雇關係緊張等狀態,也鼓勵雇主包容勞工「育嬰留停以日請」及「家庭照顧以時請」的照顧彈性需求,由政府給予小、微型企業經濟支持,勞工申請1日育嬰留停發給雇主定額獎勵金1,000元。另外,將企業推動優於法令之「友善家庭」措施,列為「工作生活平衡獎」參選類別,表揚並肯定企業針對員工需求,提供友善育兒措施。勞動部並透過加強輔導中大型企業ESG資訊揭露,提升企業在育嬰育兒相關友善職場措施,讓企業的利害關係人(包括投資人、客戶、員工和社會大眾)能更全面地了解企業所營造對員工的友善職場,將有利企業尋才留才。
(二)勞工提前申請有利企業排班:
為了有助雇主充裕時間安排人力替代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勞工,規範勞工應於5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另針對臨時突發需求,明確列出因子女生病(腸病毒、流行性感冒等)、停托、停課等情形時,才可以於1日前(當日臨時狀況可委託他人)向雇主提出申請。
(三)在避免及預防過勞前提下,臨時突發狀況職代加班有彈性:
事業單位因勞工遇臨時需求無法提前預告,於1日前(當日臨時狀況可委託他人)始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面臨難以另聘職代困境時,允許雇主使職代加班能有彈性,但雇主仍必須遵守加班只能做育嬰留職停薪勞工的工作、且應必須避免職代過勞,導致發生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的情形。
勞動部指出,為了讓新制上路,涉及到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勞工請假規則」、「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及新訂「友善職場育嬰留職停薪獎勵雇主實施要點」幾項子法與相關解釋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相關申請書表、作業規定及資訊系統,亦須相應調整,刻正全力積極辦理中。
勞動部最後強調,讓受僱者可以更彈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有助於減少勞工因照顧家庭而離職,達到照顧不離開職場,解決企業缺工。《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方案內容,可上官網「建構友善生養職場專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nodelist)查閱,未來相關子法規或申請書表等完成後也將陸續置放於專區,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諮詢專線1955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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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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